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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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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審議結果應作成審定書,並於審定後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及勞保局。
  2. 2.勞保局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執行之。
  3. 3.第一項審定書應附記,如不服審定結果,得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起訴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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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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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23 條規定:「前條審議結果應作成審定書,並於審定後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及勞保局。勞保局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