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金額薪資百分之一。 不適用失業給付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扣除失業給付部分之保險費率。
對於這份文件中提到的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3 條,現行法規規定失業給付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的月投保金額薪資百分之一。而對於不適用失業給付的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扣除失業給付部分的保險費率。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勞工保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薪資,應在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工保險局。例如,案例中的被保險人蔡○榮於某年某月因職業災害死亡,其最近六個月內的薪資,根據公司計算其投保薪資長短,涉及到這條法規的相關應用。 不過我需要提醒的是,我無法依據問題所提供的範圍內對這項法條進行全面的釋義。這需要更多的參考資料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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