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施行後,至非自願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止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滿一年,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得領取失業給付。
根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被保險人若在勞工保險實施後至非自願離職並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止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滿一年,並且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則有資格領取失業給付。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被保險人在勞工保險實施後已經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滿一年,並且因非自願離職而向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七日後仍無法找到工作或安排職業訓練,那麼根據該條規定,他就有資格領取失業給付。這個例子符合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4條中對被保險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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