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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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以本人名義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者,得申請以轉帳方式請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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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第11條,申請人以本人名義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者,得申請以轉帳方式請領失業給付。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規定,本國籍被保險人為失業給付適用對象,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方為加保對象。以實際案例來說,如果申請人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並符合加保對象的條件,則符合轉帳方式請領失業給付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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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