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認定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 一、自申請之日起十四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業訓練期滿未能就業。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並予核章後,應將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轉請勞工保險局辦理失業給付;其餘文件留備辦理失業再認定等作業之參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