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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者,無論就業與否,應將就業回覆卡寄 (送) 回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將就業回覆卡寄 (送) 回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停止辦理其失業認定或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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