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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職業訓練者,辦理之職業訓練機構應於其結訓前十二日,將未能輔導就業者通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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