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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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職業訓練,本於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與原任及希望工作性質之教育、訓練、專長等不同或不相似。 二、職業訓練開訓日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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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職業訓練,本於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與原任及希望工作性質之教育、訓練、專長等不同或不相似。 二、職業訓練開訓日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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