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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對勞工保險局失業給付之核定異議時,應於收受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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