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第13條,申請人對勞工保險局失業給付之核定有異議時,應於收受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根據上述法條所述,申請人對失業給付核定有異議時,應在收到核定通知文件後的六十日內提出申請審議。例如,如果一位勞工對於自己的失業給付核定有爭議,則應在收到核定通知文件之後的六十日內填寫並提出勞工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件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
- 核定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