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離職與雇主之間有勞資爭議情事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前項勞資爭議結果確定,原申請人已不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要件者,應於確定後十五日內將原領取之失業給付返還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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