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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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離職與雇主之間有勞資爭議情事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前項勞資爭議結果確定,原申請人已不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要件者,應於確定後十五日內將原領取之失業給付返還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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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第14條,如果申請人與雇主之間有勞資爭議情事,仍可請領失業給付。但如果勞資爭議的結果已經確定,並且原申請人不再符合請領失業給付的要件,則應在確定後的十五日內將原領取的失業給付返還給勞工保險局。 此條款的解釋來自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其相關修正,根據這些法律規定,即使申請人與雇主有勞資爭議,仍有權利請領失業給付,但如果爭議的結果確定後不再符合資格,就要將已領取的失業給付款項返還。舉例來說,如果一名離職員工與雇主發生爭議,而經過確定後,員工依然符合領取失業給付的資格,那麼他就可以繼續領取失業給付。但如果最終確定員工不符合資格,那麼他就需要將已領取的失業給付款項返還給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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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