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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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失業認定申請案件時,應就下列相關證明文件詳予審查: 一、必要文件: (一) 原投保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出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正本附影本一份 (正本驗畢歸還) 。 (二) 國民身分證正本附影本一份 (正本驗畢歸還) 。 二、參考文件: (一)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二) 技術士證影本。 (三) 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前項離職證明文件應載明勞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投保單位全稱及地址、工作性質、工資、離職原因與離職日期。 申請人所送必要證明文件或內容不齊全者,應於十五日內補正。經如期補正者,其失業給付等待期自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之日起算;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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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第3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審核失業認定申請案件時,應就必要文件和參考文件進行詳細審查。必要文件包括原投保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出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正本附影本和國民身分證正本附影本。參考文件則包括最高學歷證書影本、技術士證影本、以及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其中,離職證明文件應載明勞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投保單位全稱及地址、工作性質、工資、離職原因與離職日期。申請人所送必要證明文件或內容不齊全者,應於十五日內補正。經如期補正者,其失業給付等待期自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之日起算;逾期不予受理。 參考資料: 根據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第3條,必要文件和參考文件的審查內容和要求。 範例: 例如,原投保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出具的離職證明文件應詳細記載離職原因和離職日期,以及勞工的姓名和身分證統一編號。另外,申請人所送必要證明文件或內容不齊全時,應於十五日內補正,否則將不予受理。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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