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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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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
第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失業再認定之日適逢國定假日或星期例假日者,得順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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