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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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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就申請人之教育、訓練、專長,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第5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就申請人之教育、訓練、專長,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根據該條款,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提供相關的教育、訓練、專長推介服務,以協助失業者重新就業或接受適當的職業訓練。舉例來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根據申請人的專長和教育背景,推薦適合的工作或安排相關的職業訓練課程,以幫助失業者重新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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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第 5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就申請人之教育、訓練、專長,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