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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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就申請人之教育、訓練、專長,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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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第5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就申請人之教育、訓練、專長,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根據該條款,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提供相關的教育、訓練、專長推介服務,以協助失業者重新就業或接受適當的職業訓練。舉例來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根據申請人的專長和教育背景,推薦適合的工作或安排相關的職業訓練課程,以幫助失業者重新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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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