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人未持有投保單位或保險人填發之職業傷病門診單就醫,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結果,罹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之職業病者,得由診斷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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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未持有投保單位或保險人填發之職業傷病門診單就醫,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結果,罹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之職業病者,得由診斷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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