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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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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每份職業病門診單一式三聯,至多可門診使用六次。第一聯於第一次門診開具後十日內寄送保險人,第二聯附於病歷備查,至少保存七年,第三聯交由被保險人收執憑以複診。
  2. 2.保險人收受職業病門診單後,應告知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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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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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第 5 條規定:「每份職業病門診單一式三聯,至多可門診使用六次。第一聯於第一次門診開具後十日內寄送保險人,第二聯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