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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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以不正當或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職業病診療費用者,不得再開具職業病門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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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545號解釋,所謂「不正當行為」係指醫療業務行為雖未達違法程度,但有悖於醫學學理及醫學倫理上之要求而不具正當性應予避免之行為。因此,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若以不正當或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職業病診療費用,將會違反該法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司法院釋字第54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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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