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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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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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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