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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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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有變更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即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
  2. 2.前項被保險人之相關個人資料有變更或錯誤之情形,投保單位應即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有關證明文件送交保險人憑辦。
  3. 3.被保險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或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送交保險人者,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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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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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被保險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有變更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即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