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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投保單位應置備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供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為查對,並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起保存五年。
  2. 前項員工名冊,應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到職之年月日。 三、工作類別。 四、工作時間及薪資。 五、留職停薪事由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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