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應依其業務職掌,按月將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及投保薪資統計表。 二、保險給付統計表。 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四、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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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條,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按月將投保單位、投保人數及投保薪資統計表、保險給付統計表、保險收支會計報表和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些資料的提供有助於中央主管機關監督和評估就業保險的運作情況,確保保險基金得到適當的運用和管理。並且依據勞動部官方網站之相關資料顯示,這些報表的提供是法定義務,有助於建立公開透明的保險制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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