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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1. 1.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業務,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理,其監理事項如下: 一、本保險年度工作計畫及成果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本保險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保險監理事項。
  2. 2.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監理事項之審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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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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