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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 3 條(業務之監理單位、爭議審議及行政救濟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保險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
  2.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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