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就業保險法第 六 章 基金及行政經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基金及行政經費
第 33 條(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
  1. 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開辦時,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 二、保險費與其孳息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五、其他有關收入。
  2. 前項第一款所提撥之專款,應一次全數撥還勞工保險基金。
第 34 條(就業保險基金之運用)
  1. 就業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下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及買賣短期票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
  2. 前項第三款所稱其他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不得為權益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
  3. 就業保險基金除作為第一項運用、保險給付支出、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提撥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第 35 條(保險經費之編列)

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編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之。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68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320
NT$6,480
省 $2,1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就業保險法 第 六 章 基金及行政經費」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