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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就業保險法35保險經費之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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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編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就業保險法第 35 條規定就保行政經費以保費收入預算 3.5% 為上限,2009 年起改由國庫負擔,保費幾近全額用於給付。

Q · 我繳的就業保險費,會被拿去付勞保局的行政開銷嗎?

不會。行政費由國庫負擔,上限 3.5%

依就業保險法第 35 條,辦理就保所需經費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 3.5% 為上限編列,且 2009 年修法後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編列預算撥付。換言之,行政成本由國庫吸收,你繳的保費幾乎 100% 流入給付池(失業給付、育嬰留停津貼、職訓生活津貼等),不被人事費、系統維護費稀釋。

白話解讀

很多社會保險基金最大的隱憂不是給付金額爆炸,是行政成本吞掉大部分保費。這條用一個數字卡死這個問題:3.5%。辦理就業保險的所有行政費用,不能超過當年度保費收入預算總額的 3.5%。更關鍵的是 2009 年的修法:這筆行政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不再由基金自己吸收。翻譯白話:你繳的保費,不會被拿去付勞保局的人事費、系統維護費、印刷費。這些由國庫買單。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在保險財務學裡,行政成本吃保費是慢性病。你每繳 100 塊保費,如果 20 塊被行政吃掉,實際保障你的只有 80 塊。這條 3.5% 上限加上 2009 年改由國庫支付的設計,是讓你的每一塊保費都用在你身上的結構性安排。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 35 條為就保財務的行政經費節制條款,規定辦理本保險所需經費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並自 2009 年修法起改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使被保險人繳納之保費得以幾近全額用於保險給付。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每個月薪資單上被扣的就保費,真的全部拿來給付嗎?還是有一部分被行政吃掉?

就保法第 35 條規定行政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不再由基金吸收。所以你繳的保費幾乎全部流入給付池(失業給付、育嬰津貼、職訓津貼等)。2009 年以前這條不是這樣寫的,行政費從基金內支出,這次修法讓就保成為台灣純保障率最高的社會保險之一。

Q23.5% 的上限是怎麼定的?會不會隨著物價調整?

法律直接寫死 3.5%,不隨物價自動調整,要調整須經修法。這個數字是 2002 年立法時經精算訂定,用意是防止行政費無節制膨脹。把百分比寫進母法是立法者刻意的設計,讓行政機關無法自己放寬,好處是穩定,代價是僵化。

Q3就業保險法第 35 條是什麼?

規範就保行政經費以保費收入預算 3.5% 為上限,且 2009 年起改由國庫編列預算撥付,是就保財務的行政成本護欄。

Q4什麼叫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

保險人當年度依費率與投保薪資估算的保費收入預算,是計算 3.5% 行政費上限的分母。

Q5國庫撥付是什麼意思?

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政府預算支付,而非從就保基金挖,2009 年修法後行政費即採此制。

Q6就保的純保障率高在哪?

因行政費由國庫吸收,保費幾乎 100% 用於給付,不像商業保險行政成本常佔 20-30%。

Q73.5% 行政費上限怎麼算?

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為基數乘以 3.5%,即為保險人得編列的行政經費上限。

Q8行政經費由誰撥付、怎麼撥?

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編列預算,撥付給保險人勞保局辦理就保業務,2009 年修法確立。

Q93.5% 上限要怎麼調整?

數字寫死在母法,須經立法院修法才能調整,行政機關無法自行放寬,政治成本高。

Q10怎麼確認自己的保費沒被行政吃掉?

查就業保險法第 35 條與年度就保基金決算,行政費由國庫負擔、保費全進給付池。

Q11就保行政費 vs 商業保險行政費差在哪?

就保行政費由國庫負擔上限 3.5%,商業保險行政成本從保費內扣常佔 20-30%。

Q12就保法第 35 條 vs 勞保的行政費規定差在哪?

兩者各依其母法規範,第 35 條僅限就保業務經費,不涵蓋勞保等其他業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Employment insuranceCommercial insurance
行政成本來源國庫負擔,上限 3.5%(就保法第 35 條)從保費內扣,常佔 20-30%
保費純保障率近 100% 用於給付扣除行政、佣金後實際保障較低
2009 年前後差異修法前行政費由基金支應,修法後改國庫撥付不適用

Employment insurance

行政成本來源
國庫負擔,上限 3.5%(就保法第 35 條)
保費純保障率
近 100% 用於給付
2009 年前後差異
修法前行政費由基金支應,修法後改國庫撥付

Commercial insurance

行政成本來源
從保費內扣,常佔 20-30%
保費純保障率
扣除行政、佣金後實際保障較低
2009 年前後差異
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日本雇用保険法第66条(事務費等の国庫負担)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10425 制定)

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編列。

(0980421 修正)

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編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之。

立法理由就保法已具體規定其保險費收入、就保基金所能支付及運用之項目範圍,尤其就保係社會保險,斷無由被保險人承擔行政經費之道理;再者,勞保局辦理就保業務,係受主管機關之委任(就業保險法第四條規定),故行政事務費應由勞委會編列預算撥付,方符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0910425 制定)

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編列。

(0980421 修正)

就保法已具體規定其保險費收入、就保基金所能支付及運用之項目範圍,尤其就保係社會保險,斷無由被保險人承擔行政經費之道理;再者,勞保局辦理就保業務,係受主管機關之委任(就業保險法第四條規定),故行政事務費應由勞委會編列預算撥付,方符法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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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法第 35 條規定:「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編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保險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