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 34 條(就業保險基金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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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就業保險法第 34 條規定就保基金只能投資公債、庫券、公司債、公營銀行存款及短期票券,並明文禁止投資股票等權益證券與衍生性金融商品。
Q · 我的失業給付會不會因為股市大跌而領不到?
不會。就保基金依法禁投股票
依就業保險法第 34 條第 2 項,就業保險基金不得投資權益證券(股票、ETF、基金受益憑證)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只能放公債、庫券、公司債、公營銀行存款及短期票券。基金採隨收隨付制,必須隨時發得出給付,因此投資端以流動性與安全性優先,不承擔股市波動風險。
白話解讀
這筆快一千億的錢,依法律規定只能放在最無聊的地方:公債、庫券、公司債、公營銀行存款。不是政府保守,是因為就保採隨收隨付制:你今天失業明天申請,基金後天就要撥款。它不能承擔股市震盪的風險。2009 年修法增加第三款「其他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看起來是開門讓基金靈活運用,但同條第二項馬上補一刀:不得投資權益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股票、ETF、基金受益憑證、期貨都在內)。一開一關的設計,骨子裡的邏輯是:可以找新標的賺錢,但不能拿你的救命錢賭一把。結果是就保基金的年化報酬率比勞退基金低很多,這不是失敗,是制度設計的選擇。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 34 條為就業保險基金的運用規範,列舉得投資標的(公債、庫券、公司債、公營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經核准之收益投資),並於第 2 項明文排除權益證券與衍生性金融商品,確立基金以給付流動性與安全性優先的運用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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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就業保險基金的投資績效看起來很低,是不是管理得不好?
不是管理問題,是法律限制。就業保險法第 34 條第 2 項明文禁止投資權益證券(股票、ETF、基金受益憑證)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基金只能投資公債、庫券、公司債、公營銀行存款等低風險標的。比較基金績效時一定要看可投資標的範圍,用勞退基金的標準去評就保基金會得出錯誤結論。
Q2如果改成像勞退一樣可以投資股票,我的失業給付會不會比較多?
不會。失業給付金額由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公式計算(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與基金投資收益無關。投資收益只影響基金整體財務健康度,不影響個人給付金額。投資大虧時反而可能讓基金被迫調漲保費,那才是荷包會痛的情境。
Q3就業保險基金可以買股票嗎?
不行。第 34 條第 2 項明文禁止就保基金投資權益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股票、ETF、基金受益憑證、期貨都在禁止之列,經理人不能因看好個股就買進。
Q4就業保險基金可以投資哪些東西?
公債、庫券、公司債、公營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基金收益的投資。
Q5什麼是隨收隨付制?
用當年保費收入支應當年給付的財務制度,要求基金維持高流動性,隨時發得出錢。
Q6權益證券和衍生性商品指什麼?
權益證券指股票、ETF、基金受益憑證;衍生性商品指期貨、選擇權等,兩類就保基金都禁投。
Q7就業保險基金的錢只能用在哪裡?
除法定運用、保險給付支出及第 12 條提撥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
Q8怎麼判斷一支基金大虧的新聞跟我的失業金有沒有關?
看基金名稱:掛勞退、勞保可能投股票有虧損風險,掛就保的若稱投資股票即不合法。
Q9就保基金的運用情形怎麼查?
基金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依法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
Q10我的失業給付金額怎麼算,跟基金績效有關嗎?
依第 16 條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計算,與基金投資收益無關。
Q11就保基金要新增投資標的要經過什麼程序?
第三款收益投資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且不得為權益證券及衍生性商品。
Q12就保基金 vs 勞退基金運用差在哪?
勞退可投股票自負盈虧、用錢在退休後;就保禁投股票、隨時要給付,風險承受度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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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可投資股票 | 風險承受 | 用錢時間軸 |
|---|---|---|---|
| 就業保險基金 | 否(第 34 條禁止) | 極低,流動性優先 | 隨時可能請領給付 |
| 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 是 | 較高,可承受波動 | 退休後才動用 |
可投資股票
- 就業保險基金
- 否(第 34 條禁止)
- 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 是
風險承受
- 就業保險基金
- 極低,流動性優先
- 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 較高,可承受波動
用錢時間軸
- 就業保險基金
- 隨時可能請領給付
- 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 退休後才動用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910425 制定)
就業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下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及買賣短期票券。 就業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保險給付支出及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提撥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0980331 修正)
就業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下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及買賣短期票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 前項第三款所稱其他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不得為權益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 就業保險基金除作為第一項運用、保險給付支出、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提撥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為增加基金運用靈活度,增列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就業保險基金亦得運用於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 二、惟考量本保險係屬短期保險,財務處理採隨收隨付制,其運用應首重安全性及流動性,爰增列第二項,明定本基金不得投資於權益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等具高風險之投資標的;其中權益證券種類包含股票、指數型商品(ETF)及基金受益憑證等股權商品。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配合酌修所引項次。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 就業保險法 第 12 條條文
就業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下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及買賣短期票券。 就業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保險給付支出及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提撥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一、為增加基金運用靈活度,增列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就業保險基金亦得運用於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 二、惟考量本保險係屬短期保險,財務處理採隨收隨付制,其運用應首重安全性及流動性,爰增列第二項,明定本基金不得投資於權益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等具高風險之投資標的;其中權益證券種類包含股票、指數型商品(ETF)及基金受益憑證等股權商品。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配合酌修所引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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