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 33 條(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開辦時,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 二、保險費與其孳息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五、其他有關收入。
- 前項第一款所提撥之專款,應一次全數撥還勞工保險基金。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就業保險法 第3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