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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 33 條(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開辦時,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 二、保險費與其孳息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五、其他有關收入。
  2. 前項第一款所提撥之專款,應一次全數撥還勞工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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