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 32 條(受領失業給付者就業回報之義務)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自再就業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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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就業保險法第32條規定,領取失業給付者應自再就業之日起3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溢領將被追繳。
Q · 找到工作後,失業給付要在幾天內通知?
依就業保險法第32條,領取失業給付者應自再就業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起算點是「實際開始提供勞務的第一天」,不是領薪日;全職、兼職、試用期、自行創業都算就業。逾期通知導致溢領者,勞保局可依第36條追繳;故意或重大過失未通知者,得依第38條加處2倍罰鍰。
白話解讀
三天。這是失業給付制度裡最短、最容易被忽略的時限。你找到新工作、報到上班的那一刻起算 72 小時內,必須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這個時限短到什麼程度?短到很多人「先適應新環境再說」、「這週忙完週末再去」,然後就錯過了。錯過的後果不是小事:你從上班當天起的失業給付都會被認定為溢領,勞保局可以回頭追繳;如果你刻意拖延甚至故意不報以多領幾天,可能觸發第 38 條的詐領罰則(罰 2 倍)。這條法律對「就業」的定義也比你想的廣:全職算,兼職算,試用期算,自行創業也算。不管工作形式,只要你實質上再就業了,3 天的計時就開始。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32條為再就業通知義務規範,課予失業給付受領人於再就業之日起三日內主動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作為義務,作為失業給付停發與基金溢領防杜的核心程序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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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報到後才發現這工作不適合,一週就離職,這樣還要通知嗎?▾
要。只要你實際就業就要通知,離職後可以再次申請失業認定(要看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等要件,第11條)。正確流程是就業當天通知公服機構,離職後重新辦理失業認定,中間不要跳過第一步,否則會影響整體保險紀錄品質。
Q2我沒收入只是去朋友公司見習算就業嗎?▾
要看實質。純粹無償觀摩、沒有僱傭關係、沒有勞務對價,原則上不算就業;但若有投勞保、簽勞動契約、實質提供勞務,即使名為見習也算就業。實務上勞保局以是否有投保就業保險為重要依據。邊界模糊時,打電話到公服機構詢問並留下通話紀錄,比自己判斷安全。
Q3再就業沒在3日內通知會怎樣?▾
逾期通知導致溢領者,勞保局可依第36條追繳多領的給付;若屬故意或重大過失未通知,得依第38條加處2倍罰鍰。原以為多領幾天,最後追繳加罰款的實際損失可能是溢領金額的數倍。
Q4失業給付再就業要幾天內通知?▾
依就業保險法第32條,自再就業之日起3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這是失業給付制度裡最短的時限。
Q5就業保險法第32條是什麼?▾
規範失業給付受領人的再就業通知義務,是基金溢領防杜的核心程序機制。
Q6什麼情況算『再就業』?▾
全職、兼職、派遣、試用期、自行創業接單都算,只要實質提供勞務即起算。
Q7通知對象是誰?▾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由其轉報勞保局;打1955或直接找勞保局不算完成程序。
Q8再就業後怎麼通知?▾
備妥雇主名、職缺、報到日與聯絡方式,親自、Email或書面郵寄至公服機構並留證據。
Q9起算的3日從哪天算?▾
從實際開始提供勞務的第一天起算,與薪資發放日無關。
Q10逾期被追繳該怎麼處理?▾
勞保局依第36條結算溢領金額追繳;如有書面通知證據可主張未逾期,提出爭審救濟。
Q11通知要留什麼證據?▾
保留紙本簽收、Email截圖或郵寄回執,作為勞保局誤判超期時的唯一防禦。
Q12逾期溢領 vs 故意詐領差在哪?▾
單純逾期溢領依第36條追繳;故意或重大過失未通知依第38條加處2倍罰鍰,性質與金額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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