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 31 條(申請失業認定或再認定時之告知義務)
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就業保險法第 31 條規定,失業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收入者,須於申請失業認定或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告知與金額無關。
Q · 失業期間打零工有收入,一定要跟就服機構講嗎?
依就業保險法第 31 條,失業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必須在申請失業認定或再認定時主動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告知是程序義務,與「會不會停發」是兩件事——後者由第 17 條依金額判斷。即使收入低到不影響給付,告知義務也不能省;未告知被查到,可能面臨溢領追繳與罰鍰。
白話解讀
失業期間想打零工補貼家用?可以,但你必須主動告知。這是第 31 條給你的一個明確義務,不是建議。很多人誤以為「反正收入很少」「又不是正職」「不告知也沒人知道」,結果被查到就面臨停發、追繳、甚至溢領給付回溯追討的連鎖反應。更關鍵的是,告不告知和收入多少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告知是程序義務(這條規定的),停不停發是實體判斷(第 17 條規定的)。就算你告知的收入不會導致停發(因為沒超過基本工資加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的上限),告知義務本身不能省。告知了但收入小,給付照領;沒告知但被查到,整個程序瑕疵,可能連本帶利都要吐回來。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 31 條為失業給付受領期間的工作收入告知義務規範,要求被保險人於申請失業認定或再認定時,主動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揭露任何其他工作收入。此義務獨立於第 17 條的給付停發或扣抵判斷,屬絕對性程序義務,不以收入金額是否達停發門檻為前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失業期間幫朋友店裡顧了幾天拿了 3,000 元,一定要講嗎?▾
一定要。第 31 條的告知義務不看金額高低,只要有收入就要告知。3,000 元遠低於停發門檻,告知後失業給付照領;但不告知被查到,勞保局可要求退還整個月失業給付並加處罰鍰。內行人提示:告知時講清楚「這是零星協助,不是正式就業」,承辦人員通常會依第 17 條判斷不影響給付,而非觸發第 32 條的就業通知程序。
Q2接 Uber Eats 的收入算嗎?平台那邊會不會通報?▾
算。外送、家教、自由接案都算其他工作收入,且平台會申報所得,勞保局透過國稅局資料比對非常容易發現。告知後依第 17 條計算:每月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且「收入+失業給付」未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者,給付照發但扣抵超額部分。內行人提示:把平台收入記帳並每月保留月結單,再認定時直接提交,比等被查證乾淨許多。
Q3失業給付可以打工嗎?▾
可以,但只要有工作收入就要在失業認定或再認定時告知,由第 17 條判斷是否扣抵。
Q4就業保險法第 31 條是什麼?▾
規範失業給付期間工作收入的告知義務,是與停發判斷(第 17 條)分離的獨立程序義務。
Q5什麼收入算「其他工作收入」?▾
零工、代班、外送平台、家教、接案等任何勞務報酬都算,且多會留下申報紀錄。
Q6告知義務和停發判斷差在哪?▾
告知是第 31 條的程序義務(無金額門檻);停發是第 17 條的實體判斷(有金額門檻)。
Q7失業期間打工收入怎麼報?▾
辨識收入 → 保留雇主、金額、起訖等憑證 → 於失業認定或再認定時主動告知就服機構。
Q8之前沒報的收入怎麼補救?▾
在被查到前主動補報,通常可避免罰鍰,只需退還溢領部分;被查到後才認就來不及。
Q9告知後給付會被扣多少?▾
依第 17 條:收入+失業給付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者,自給付扣除超額部分。
Q10怎麼證明自己有誠實告知?▾
保留月結單、扣繳憑單、再認定申報紀錄與承辦人員記載,作為已履行告知的證據。
Q11第 31 條告知 vs 第 32 條就業通知差在哪?▾
第 31 條處理暫時性工作收入(給付可續),第 32 條處理完整再就業(給付終止)。
Q12沒告知 vs 告知但收入低,後果差多少?▾
告知收入低=給付照領;沒告知被查到=整月給付追繳加罰鍰,差距可達數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