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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 31 條(申請失業認定或再認定時之告知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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