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 30 條(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提供求職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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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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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就業保險法第 30 條規定失業再認定須提供至少 2 次求職紀錄,未檢附者 7 日內補正,逾期當月給付停發。
Q · 求職紀錄沒交齊會怎樣?
7 日內補正,逾期當月失業給付停發
依就業保險法第 30 條,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要提供 2 次求職紀錄。沒交齊的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會給 7 天補正期,補不齊整個月的失業給付直接停發,不是扣幾百塊而是整月歸零。實務上承辦人員會看紀錄是否能對應到具體雇主、職缺、時間,光按 104 一鍵投遞容易被打折認定。
白話解讀
每個月你要向公家證明一件事:你在認真找工作。第 30 條給了這個證明一個具體的形式:至少兩次求職紀錄。聽起來很低的門檻,但踩雷的人比你想像的多。什麼算「一次」求職紀錄?寄一封履歷算嗎?按一個 104 的「我要應徵」按鈕算嗎?填完表沒面試也算嗎?這條法律本身沒講死,但公服機構的實務標準是:要能對應到一個具體的雇主、具體的職缺、具體的時間,有書面或系統紀錄可查。如果你辦再認定的時候拿不出來,公服機構會給你 7 天補正時間。7 天內補不出來,當月失業給付停發。很多人的錢就是在這個「我以為隨便說說就行」的漏洞裡消失的。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 30 條規範失業給付請領人於每月辦理失業再認定時的舉證義務,要求提供至少二次以上求職紀錄作為積極求職證據,並設定七日補正期作為例外救濟機制。本條是平衡行政查證便利與失業者求職真實性的核心程序規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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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LinkedIn 按應徵、104 一鍵投遞,這樣算求職紀錄嗎?
原則上算投遞行為,但實務上承辦人員會看「有沒有對應的回應」。只按了按鈕、雇主完全沒回覆,經常被打折認定。比較穩的做法是每次投遞後截圖「投遞成功」的畫面,再加上後續的 Email 往來記錄。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求職紀錄 2 次都是沒下文的網路投遞,建議主動加 1 次實體面試或電話面試,讓紀錄組合更厚實,避免承辦人員挑剔。
Q2上個月漏了紀錄被要求補正,我補了但還是被停發怎麼辦?
先確認承辦人員的「停發處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7 天期限有沒有書面通知?起算點明確嗎?補正內容有沒有被具體審查?這些都是訴願的切入點。停發是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可在收到處分書後 30 天內提訴願。內行人提示:補正時不要只補表面數字,要同時提出「為什麼原本漏了」的合理說明加上完整書證,讓承辦人員有台階下。
Q3就業保險法第 30 條是什麼?
規範失業再認定要至少 2 次求職紀錄,未交者 7 日內補正逾期停發,是失業給付舉證責任的核心程序條款。
Q4求職紀錄至少幾次才合格?
每月至少 2 次,但承辦人員審查品質而非數量。光按一鍵投遞無回覆的紀錄,2 次都這樣可能被打折認定。
Q5什麼算 1 次合格的求職紀錄?
要能對應具體雇主名、職缺名、日期、聯絡方式、回覆狀況。內行做法是至少 1 次設計成有對方互動的紀錄。
Q67 日補正期從哪一天起算?
從公服機構通知補正之日起算,且不可展延。條文明文「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沒有但書。
Q7求職紀錄要怎麼準備才不會被挑?
每次投履歷立即截圖存檔,月底前一週盤點,至少 1 次設計成有對方回覆的互動(面試邀約或婉拒信)。
Q8被要求 7 日補正怎麼處理?
7 天內補齊書證並附「為何原本漏了」的合理說明。不要只補表面數字,承辦人員看品質不看數量。
Q9停發處分怎麼救濟?
收到停發處分書後 30 天內依行政程序法提訴願,切入點是「7 日期限是否書面通知、起算點是否明確、補正內容是否具體審查」。
Q10怎麼向公服機構證明對方雇主存在?
保留 Email 往來、面試邀請函、公司名片、面試地址截圖。公服機構有查證權,捏造會升級成詐欺取財罪。
Q11公服推介 vs 自主求職哪個更安全?
兩者都算但建議混合。全靠公服推介若被認為消極可能依第 13 條停發;全靠自主求職則紀錄品質容易被挑剔。
Q12LinkedIn 投遞 vs 實體面試差在哪?
實體面試紀錄獨立性高(雙向互動可佐證);LinkedIn 一鍵投遞無回覆容易被打折。內行配比是 1 次實體 + 1 次線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Status | Reason |
|---|---|---|
| 104/1111 一鍵投遞無雇主回覆 | 易被打折認定 | 缺乏雇主互動證據 |
| 投遞履歷後收到面試邀約信 | 高品質紀錄 | 雙向互動可獨立佐證 |
| 公服機構推介職缺面試 | 合格 | 公服系統內建紀錄可查 |
| 上網瀏覽職缺或下載求職 App | 不算 1 次 | 無對應雇主與職缺資訊 |
| 面試後收到雇主婉拒信 | 高品質紀錄 | 可獨立佐證真實求職行為 |
Status
- 104/1111 一鍵投遞無雇主回覆
- 易被打折認定
- 投遞履歷後收到面試邀約信
- 高品質紀錄
- 公服機構推介職缺面試
- 合格
- 上網瀏覽職缺或下載求職 App
- 不算 1 次
- 面試後收到雇主婉拒信
- 高品質紀錄
Reason
- 104/1111 一鍵投遞無雇主回覆
- 缺乏雇主互動證據
- 投遞履歷後收到面試邀約信
- 雙向互動可獨立佐證
- 公服機構推介職缺面試
- 公服系統內建紀錄可查
- 上網瀏覽職缺或下載求職 App
- 無對應雇主與職缺資訊
- 面試後收到雇主婉拒信
- 可獨立佐證真實求職行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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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失業給付被保險人自行參加民間或政府自辦、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者, 如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得申請失業給付,並 依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及第 30 條規定辦理
- 失業給付申請人自行參加民間或政府自辦、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如符 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得申請失業給付,另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及第 30 條等規定辦理
- 就業保險失業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安排免試入訓,於未實際 到訓前,如因訓練單位停班,或延後開班致距離原預定開班日達一個月以 上,倘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30 條規定,准予完成失業再認定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5、25、27、29、30 條,被保險人如再提出失業認定 申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 14 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如未能 於該 14 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第 15 日為失業再認定日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5、25、27、29、30 條,有關未依規定日期辦理失業 再認定者之處理疑義案及有關就業保險法中拒絕受理失業給付申請等規定 之後續處理方式,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依據依就業保險法第 15、27、30 條,申請人於一個月後申請失業再認定 ,且再提出申請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仍應依規定於 14 日內推介就業或 安排職業訓練,如未能於該 14 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於第 15 日為失業再認定日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7、30 條,求職行為於該失業再認定當日或當日之後 ,該求職行為為影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當次失業再認定准駁之依據,當日 所開立之介紹卡做為當次失業再認定之用
- 受理民眾委託他人檢附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代為辦理失業再認 定,請綜合判斷申請人於應辦理失業認定期間,是否確實因傷病診療至無 法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 核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給付認定時,求職紀錄之確認方式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30 條,如求職者為自行創業,無論其為自營作業者或 為雇主,其間僱傭關係皆難以存在,以自行創立之公司提供求職紀錄,顯 與常理不合,該求職紀錄難謂足以佐證
立法沿革 1 版
(0910425 制定)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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