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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失業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安排免試入訓,於未實際 到訓前,如因訓練單位停班,或延後開班致距離原預定開班日達一個月以 上,倘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30 條規定,准予完成失業再認定

會議日期 103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就業保險失業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安排免試入訓,於未實際到訓前,如因訓練單位停班,或延後開班致距離原預定開班日達一個月以上,倘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30 條規定,准予完成失業再認定

要旨

就業保險失業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安排免試入訓,於未實際到訓前,如因訓練單位停班,或延後開班致距離原預定開班日達一個月以上,倘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30 條規定,准予完成失業再認定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就業保險失業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免試錄訓,因訓練單位延後開班或停班,其辦理失業(再)認定疑義

一、查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 年 10 月 17 日勞保 1 字第 1020140554 號函規定略以,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安排免試入訓,於未實際到訓前,不應再予完成失業(再)認定。惟本案如因訓練單位停班,或延後開班致距離原預定開班日達一個月以上,屬不可歸責於失業被保險人之事由,為避免影響其失業期間後續生活,倘符合本法第 30 條規定,准予完成失業再認定。

二、另失業被保險人於初次失業認定期間,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免試錄訓,經不予完成失業認定在案,嗣後訓練機構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因素而延班、停班之處理乙節,查失業被保險人因訓練單位停班、延班等不可歸責之情事,申請註銷該次職訓推介單,係依照「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者職業訓練免試入訓作業規定」第 12 點規定辦理,如未有不接受重新篩選適性、適訓職類課程之情事,則無本法第 15 條拒絕受理失業給付申請規定之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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