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 36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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