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 36 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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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就業保險法第 36 條規定,詐領失業給付者除返還已領金額外,另處二倍罰鍰,並依民法賠償,涉刑責移送法辦。
Q · 詐領失業給付被抓,把錢還回去就沒事了嗎?
不行。還錢只是起點,外加二倍罰鍰、民事賠償、刑事追訴
依就業保險法第 36 條,以詐欺或不正當行為領取就業保險給付者,除「按領取金額處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也就是「返還已領 + 二倍罰鍰 + 民事 + 刑事」連動觸發,不是繳回來就結案。
白話解讀
有人跟你說「反正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也查不到,填個假資料就能領失業給付」的時候,你應該拉他一把。這條把詐領就保給付的後果釘得死死的:不只要把領走的錢吐出來,還要被罰 2 倍,還可能被依民法要求損害賠償,涉及偽造文書或詐欺還會被移送檢察官偵辦。行政罰加民事求償加刑事責任,三重處罰,絕不是「繳回來就沒事」。實務上最常見的詐領態樣:隱瞞已經找到新工作繼續領、假裝親屬留職停薪申請育嬰津貼、掛名不上班的人頭領補助。勞保局跟稅務、戶政、勞保投保系統有交叉比對機制,以為查不到是一廂情願。一筆幾萬塊的給付,換來 2 倍罰鍰加前科紀錄,這筆帳怎麼算都不划算。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 36 條為就業保險給付的詐領罰則,規範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提出虛偽證明報告陳述者的法律責任,採行政罰鍰(二倍)、民事損害賠償、刑事移送三重併罰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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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剛找到新工作但失業給付還能領 2 個月,偷偷不講會被抓嗎?
會被抓,而且很快。就保法第 32 條規定再就業三日內須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勞保局與稅務、勞保投保系統有交叉比對,新公司一為你申報勞健保,系統幾乎即時亮紅燈,被發現就是二倍罰鍰加返還。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等給付領完再通報就沒事,實際上只要重疊一天就算詐領,寧可提前通報停給付,也比事後被依第 36 條追訴划算百倍。
Q2不小心漏報某一筆打工收入,會被當詐領嗎?
關鍵是故意還是過失。失業期間允許兼差但有收入上限,超過就停發。誠實申報但計算錯誤,通常只要返還不當得利,不會到第 36 條的二倍罰鍰;但刻意隱瞞就進入三重處罰範圍。內行人提示:每月申報主動揭露所有收入,就算超額被停一個月給付,成本也比被查到時的罰款低十倍以上,主動揭露是最便宜的保險。
Q3公司要我掛名假離職讓我領失業給付,出事誰扛?
大家都有事。你是以詐欺領取保險給付的行為人,負第 36 條全部責任;公司負責人可能觸犯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若開立假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再加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內行人提示:如果已被拉去掛名但還沒申請或未領,立刻撤件並主動向勞保局說明,這是唯一保全自己的退路。
Q4詐領失業給付會被罰多少?
依就業保險法第 36 條,按領取金額處二倍罰鍰,另須返還已領金額,並可能負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
Q5就業保險法第 36 條是什麼?
規範詐領就業保險給付的罰則,採行政罰鍰二倍、民事賠償、刑事移送三重併罰結構。
Q6什麼算詐領就業保險給付?
以詐欺、虛偽證明報告陳述、隱匿事實等不正當行為取得本不應領取的給付,如隱瞞已就業續領。
Q7二倍罰鍰是怎麼算的?
按所詐領的保險給付金額另處兩倍罰鍰,與返還已領金額分開計算。
Q8詐領失業給付被查到怎麼辦?
盡速回覆協助調查函、主動申請返還已領金額,是爭取只罰返還或減輕罰鍰的關鍵,逃避只會惡化。
Q9失業給付詐領要還多少錢?
返還已領全額+二倍罰鍰+可能的民事遲延利息,金額大或涉刑時另計刑事責任。
Q10收到勞保局協助調查函要付費請律師嗎?
金額小可自行說明返還;金額大或進入刑事偵查階段建議委任律師,因偵查中的陳述都可能成為證據。
Q11怎麼證明自己不是故意詐領?
提供薪資單、工作紀錄、轉帳紀錄與申報紀錄,證明屬計算錯誤或誠實揭露而非刻意隱瞞。
Q12詐領罰則 vs 單純返還不當得利差在哪?
誠實申報計算錯誤通常只返還不當得利;刻意隱瞞才進入第 36 條的二倍罰鍰加民刑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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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 勞工因離職事由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縱協調或調解不成立,仍得依就業 保險法第 23 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請領資格者 ,應返還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者,應處以罰鍰並賠償損害
- 有關勞工於非自願離職後,重返原公司任職,如係勞資雙方合意創造離職事 由,以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應依就業保險法第 36 條規定辦理;若 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前另有工作,依同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至失業期間或 受理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則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 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同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之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及就業保險法第 36 條,員工若意圖蓄意延遲新 雇主報到期,使新、舊職與新、舊加保日期中斷,以請領就業保險各項給 付,已涉以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
立法沿革 1 版
(0910425 制定)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詐欺名詞
- 罰鍰名詞
- 民法法規
- 損害賠償名詞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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