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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因離職事由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縱協調或調解不成立,仍得依就業 保險法第 23 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請領資格者 ,應返還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者,應處以罰鍰並賠償損害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勞工因離職事由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縱協調或調解不成立,仍得依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請領資格者,應返還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者,應處以罰鍰並賠償損害

要旨

勞工因離職事由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縱協調或調解不成立,仍得依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請領資格者,應返還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者,應處以罰鍰並賠償損害

內容

全文內容:一、依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規定,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 15 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

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爰勞工因離職事由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雖協調或調解不成立,仍得依前開規定請領失業給付。

二、惟依同法第 36 條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 2 倍罰緩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所提勞工未到場致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不成立者,如查有前開情事,仍應依規定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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