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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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以上引用的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5 條,根據該條款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在被保險人資格或投保事項、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保險給付事項、以及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而依第 2 項的規定,申請審議者應在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的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就業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保險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最後,在第 3 項中提及,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審議者,準用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的規定。 這些法條的內容可以參考台灣勞工保險條例,其中有關勞工保險的爭議事件審議辦法已經細則化,並且有明確的申請審議程序。例如,如果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對於勞工保險的相關事項發生爭議,他們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並且在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件。這符合勞工保險的性質,並且有助於保障勞工的權益。
- 核定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法規
- 就業保險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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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