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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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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就下列事項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時,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 一、被保險人資格或投保事項。 二、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三、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四、保險給付事項。 五、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2. 2.依前項規定申請審議者,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就業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保險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
  3. 3.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審議者,準用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以上引用的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5 條,根據該條款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在被保險人資格或投保事項、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保險給付事項、以及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而依第 2 項的規定,申請審議者應在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的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就業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保險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最後,在第 3 項中提及,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審議者,準用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的規定。 這些法條的內容可以參考台灣勞工保險條例,其中有關勞工保險的爭議事件審議辦法已經細則化,並且有明確的申請審議程序。例如,如果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對於勞工保險的相關事項發生爭議,他們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並且在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件。這符合勞工保險的性質,並且有助於保障勞工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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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就下列事項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時,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先向中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