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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8-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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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為所屬本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所定勞工申報加保時,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該勞工在我國居留證明文件影本;其為依法應經中央
主管機關
或相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
准始得從事工作者,另應檢附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
本細則關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於前項被保險人,以在我國居留證明文件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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