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 5 條(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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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 2.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 3.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 15 至 65 歲受僱勞工應強制加保,由雇主辦理。自營作業者、公教軍人、已領老年給付者排除在外。
Q · 誰應該被納入就業保險?
15-65 歲受僱勞工強制加保,自營者不能保
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的受僱勞工(含與本國人結婚並合法居留工作的外籍配偶、陸港澳婚姻移民)應強制由雇主辦理就業保險投保。但三類人被排除:依法應參加公教保險或軍人保險者、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公教養老給付者、受僱於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者。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通常選薪資較高者較有利。
白話解讀
誰「應該」被納入就業保險?這條劃了一條明確的線: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的、台灣人或合法居留工作的外籍配偶(婚姻移民)。注意三個關鍵詞:「應」不是「可以」,是強制;「受僱」不是「自僱」,自己當老闆不適用;「以雇主為投保單位」不是個人自己保。這條看似平淡,但它決定了你這輩子能不能領失業給付、育嬰津貼、職訓津貼。三個你不一定知道的細節:第一,超過 65 歲就強制退出,就算你還在工作,失業後也不能領失業給付。第二,如果雇主「依法應參加公教保險或軍人保險」,或你已經領過勞保老年給付,就不能參加就保。第三,在台灣最常被遺漏的一群人是「自營作業者」(計程車司機、小店老闆、接案工作者):勞保他們可以自己保,就保他們不能,失業了沒任何保障。這條劃的不只是法條門檻,是整個社會保障網的邊界——邊界外的人,用任何理由都進不來。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為被保險人資格門檻條款,明定強制加保對象與排除對象,是整套就業保險給付體系的入口閘門。本條決定誰能享有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全部就保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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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 SOHO 接案族,可以自己加入就業保險嗎?
不行。就業保險法第 5 條限定受僱勞工才能加保,自營作業者、接案工作者、個人工作室老闆都被排除。可加勞保但不能加就保,意味著沒案子做時沒有失業給付、職訓津貼、育嬰津貼等就保給付。內行人提示:如果能跟長期合作的客戶協商改為受僱關係,即使薪資相同,就進入就保體系,長期算起來保障差很多。
Q2我 60 歲還在工作,過幾年滿 65 歲會發生什麼事?
65 歲當天雇主必須為你辦理就保退保,從那天起不再是就保被保險人。即使繼續工作到 70 歲後失業,也領不到任何就業保險給付。勞保則可以自願繼續加保。內行人提示:規劃退休財務時,65 歲後的失業風險必須自己承擔,比較現實的做法是額外存一筆過渡金。
Q3就業保險法第 5 條是什麼?
規定哪些人應該被納入就業保險強制加保的資格門檻條款,是整套就保給付體系的入口閘門。
Q4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資格是什麼?
15-65 歲受僱勞工強制加保,含本國籍與合法居留工作的婚姻移民;自營者、公教軍人、已領老年給付者排除。
Q5什麼叫自營作業者?
未受僱於人、獨自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的人,如接案工程師、計程車司機、個人工作室經營者。勞保可加但就保被排除。
Q6婚姻移民有就業保險嗎?
與本國人結婚並獲准居留依法在臺工作的外國人、陸港澳居民,依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應強制加保。
Q7怎麼確認雇主有幫我加就業保險?
登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查詢個人投保資料,或要求人資出示投保證明;面試時主動詢問是基本動作。
Q8雇主沒幫我加就業保險怎麼檢舉?
備齊勞動契約、薪資證明、書面要求紀錄,至勞保局網站或臨櫃辦理檢舉,雇主最高處 10 倍罰鍰。
Q9雇主漏保我損失怎麼算?
若漏保期間發生失業、育嬰停薪等本可請領給付的事由,可向雇主請求賠償本可領取的給付金額,時效 15 年。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受僱不是承攬?
蒐集打卡紀錄、職務說明、工作時間表、薪資撥付方式證明,主張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三要件。
Q11就業保險 vs 勞工保險差在哪?
勞保涵蓋自營者、給付包含老年/傷病/生育/職災;就保限受僱者、給付限失業/職訓/育嬰/提早就業。兩者用同表但獨立。
Q1265 歲後再就業 vs 之前有什麼差?
65 歲強制退出就保體系,之後即使再受僱也不能加保,失業領不到任何給付;勞保則可自願繼續加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employment_insurance | labor_insurance |
|---|---|---|
| 強制納保對象 | 15-65 歲受僱勞工(就保法第 5 條) | 5 人以上事業勞工、漁會會員、自營作業者等(勞保條例第 6 條) |
| 自營作業者 | 不能加保(明文排除) | 可透過職業工會加保 |
| 年齡上限 | 65 歲強制退出 | 60 歲後可繼續加保至實際退保為止 |
| 主要給付 | 失業給付、職訓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提早就業獎助 | 老年、傷病、生育、失能、死亡、職業災害 |
| 投保單位 | 強制以雇主為投保單位 | 雇主、職業工會、漁會等多元投保單位 |
employment_insurance
- 強制納保對象
- 15-65 歲受僱勞工(就保法第 5 條)
- 自營作業者
- 不能加保(明文排除)
- 年齡上限
- 65 歲強制退出
- 主要給付
- 失業給付、職訓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提早就業獎助
- 投保單位
- 強制以雇主為投保單位
labor_insurance
- 強制納保對象
- 5 人以上事業勞工、漁會會員、自營作業者等(勞保條例第 6 條)
- 自營作業者
- 可透過職業工會加保
- 年齡上限
- 60 歲後可繼續加保至實際退保為止
- 主要給付
- 老年、傷病、生育、失能、死亡、職業災害
- 投保單位
- 雇主、職業工會、漁會等多元投保單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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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月投保薪資 」認定基準,應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計算;另逾 65 歲或屬就 業保險法相關規定不得參加就業保險,經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 領取僱用安定措施薪資補貼,其「月投保薪資」認定方式亦同
- 勞動部就村(里)辦公處辦理「兒少課後照顧」,成立投保(提繳)單位 為所僱用之員工如何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暨提繳 勞工退休金等事項之說明
- 受僱公職人員候選人或擬參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並獲報酬之工作人員,得以 候選人或擬參選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並欲就讀建教合作班,如未經相關單位依法核准從 事工作,或依法規尚不符合在臺工作之規定者,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 如兩造屬承攬關係之當事人,並無僱傭關係,自不得持承攬契約辦理失業 認定,申請失業給付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固規定,設籍未滿 10 年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自不得由公 教或公營事業機關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惟渠等若擔任無涉公權力 行使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工作人員、短期促進就業人員等職務,即非屬同 條項之規範範圍,而仍得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 參酌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如勞工如屬受僱,且無該條不得參加本保 險情事,應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並於符合請領要件時,得申請相關保險 給付,與其是否領取老農津貼無涉
- 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發當選證書之地方民意代表亦屬已依法辦理登記有案 之雇主,其所僱用之助理應參加就業保險
- 外籍配偶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者,在原居留許可未經 廢止、撤銷或因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前,該外籍配偶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 我國境內工作,且得繼續參加就業保險
- 按「育嬰留職停薪」之規範對象為「受僱者」,故職業工會所屬會員,如 符合就業保險法加保規定,於受僱期間,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自得依法請領失業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相關給付,惟自營作業者, 因非屬受僱者,尚無前開法規相關規定之適用
立法沿革 2 版
(0910425 制定)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0980331 修正)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核定名詞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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