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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 5 條(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3.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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