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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就業保險法5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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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2.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3. 3.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 15 至 65 歲受僱勞工應強制加保,由雇主辦理。自營作業者、公教軍人、已領老年給付者排除在外。

Q · 誰應該被納入就業保險?

15-65 歲受僱勞工強制加保,自營者不能保

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的受僱勞工(含與本國人結婚並合法居留工作的外籍配偶、陸港澳婚姻移民)應強制由雇主辦理就業保險投保。但三類人被排除:依法應參加公教保險或軍人保險者、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公教養老給付者、受僱於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者。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通常選薪資較高者較有利。

白話解讀

誰「應該」被納入就業保險?這條劃了一條明確的線: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的、台灣人或合法居留工作的外籍配偶(婚姻移民)。注意三個關鍵詞:「應」不是「可以」,是強制;「受僱」不是「自僱」,自己當老闆不適用;「以雇主為投保單位」不是個人自己保。這條看似平淡,但它決定了你這輩子能不能領失業給付、育嬰津貼、職訓津貼。三個你不一定知道的細節:第一,超過 65 歲就強制退出,就算你還在工作,失業後也不能領失業給付。第二,如果雇主「依法應參加公教保險或軍人保險」,或你已經領過勞保老年給付,就不能參加就保。第三,在台灣最常被遺漏的一群人是「自營作業者」(計程車司機、小店老闆、接案工作者):勞保他們可以自己保,就保他們不能,失業了沒任何保障。這條劃的不只是法條門檻,是整個社會保障網的邊界——邊界外的人,用任何理由都進不來。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為被保險人資格門檻條款,明定強制加保對象與排除對象,是整套就業保險給付體系的入口閘門。本條決定誰能享有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全部就保給付。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 SOHO 接案族,可以自己加入就業保險嗎?

不行。就業保險法第 5 條限定受僱勞工才能加保,自營作業者、接案工作者、個人工作室老闆都被排除。可加勞保但不能加就保,意味著沒案子做時沒有失業給付、職訓津貼、育嬰津貼等就保給付。內行人提示:如果能跟長期合作的客戶協商改為受僱關係,即使薪資相同,就進入就保體系,長期算起來保障差很多。

Q2我 60 歲還在工作,過幾年滿 65 歲會發生什麼事?

65 歲當天雇主必須為你辦理就保退保,從那天起不再是就保被保險人。即使繼續工作到 70 歲後失業,也領不到任何就業保險給付。勞保則可以自願繼續加保。內行人提示:規劃退休財務時,65 歲後的失業風險必須自己承擔,比較現實的做法是額外存一筆過渡金。

Q3就業保險法第 5 條是什麼?

規定哪些人應該被納入就業保險強制加保的資格門檻條款,是整套就保給付體系的入口閘門。

Q4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資格是什麼?

15-65 歲受僱勞工強制加保,含本國籍與合法居留工作的婚姻移民;自營者、公教軍人、已領老年給付者排除。

Q5什麼叫自營作業者?

未受僱於人、獨自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的人,如接案工程師、計程車司機、個人工作室經營者。勞保可加但就保被排除。

Q6婚姻移民有就業保險嗎?

與本國人結婚並獲准居留依法在臺工作的外國人、陸港澳居民,依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應強制加保。

Q7怎麼確認雇主有幫我加就業保險?

登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查詢個人投保資料,或要求人資出示投保證明;面試時主動詢問是基本動作。

Q8雇主沒幫我加就業保險怎麼檢舉?

備齊勞動契約、薪資證明、書面要求紀錄,至勞保局網站或臨櫃辦理檢舉,雇主最高處 10 倍罰鍰。

Q9雇主漏保我損失怎麼算?

若漏保期間發生失業、育嬰停薪等本可請領給付的事由,可向雇主請求賠償本可領取的給付金額,時效 15 年。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受僱不是承攬?

蒐集打卡紀錄、職務說明、工作時間表、薪資撥付方式證明,主張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三要件。

Q11就業保險 vs 勞工保險差在哪?

勞保涵蓋自營者、給付包含老年/傷病/生育/職災;就保限受僱者、給付限失業/職訓/育嬰/提早就業。兩者用同表但獨立。

Q1265 歲後再就業 vs 之前有什麼差?

65 歲強制退出就保體系,之後即使再受僱也不能加保,失業領不到任何給付;勞保則可自願繼續加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employment_insurancelabor_insurance
強制納保對象15-65 歲受僱勞工(就保法第 5 條)5 人以上事業勞工、漁會會員、自營作業者等(勞保條例第 6 條)
自營作業者不能加保(明文排除)可透過職業工會加保
年齡上限65 歲強制退出60 歲後可繼續加保至實際退保為止
主要給付失業給付、職訓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提早就業獎助老年、傷病、生育、失能、死亡、職業災害
投保單位強制以雇主為投保單位雇主、職業工會、漁會等多元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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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納保對象
15-65 歲受僱勞工(就保法第 5 條)
自營作業者
不能加保(明文排除)
年齡上限
65 歲強制退出
主要給付
失業給付、職訓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提早就業獎助
投保單位
強制以雇主為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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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納保對象
5 人以上事業勞工、漁會會員、自營作業者等(勞保條例第 6 條)
自營作業者
可透過職業工會加保
年齡上限
60 歲後可繼續加保至實際退保為止
主要給付
老年、傷病、生育、失能、死亡、職業災害
投保單位
雇主、職業工會、漁會等多元投保單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雇用保険法 第 6 条(被保険者の範囲)
韓國고용보험법 제 8 조 (적용 범위) ・ 제 10 조 (적용 제외)
中國失业保险条例 第 2 条(适用范围)
德國SGB III § 25 (Versicherungspflicht der Arbeitnehmer)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 L5422-13(affiliation à l'assurance chômage)
美國Federal Unemployment Tax Act 26 U.S.C. § 3306 + 各州 UI laws(按州別 employment coverag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910425 制定)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0980331 修正)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核定名詞
(0910425 制定)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0980331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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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保險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