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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就業保險法6保險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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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施行後,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自投保單位申報勞工保險退保效力停止之日起,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2. 2.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其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之有效年資,應合併計算本保險之保險年資。
  3. 3.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者,各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於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申報或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申報參加本保險者,除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申報或通知之翌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就業保險法第 6 條規定保險效力起算日連動雇主勞保申報日,雇主未依規定申報者效力自申報翌日起算並依第 38 條處罰鍰。

Q · 我到職就有就業保險嗎?

不一定,要看雇主何時申報

依就業保險法第 6 條,保險效力以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報的日期為準,不是勞工到職日。雇主到職當日申報,保險即生效;延遲申報依本條第三項但書,效力從申報之翌日起算,中間空窗期年資無法計算。雇主完全不申報的,勞工可向勞保局檢舉強制補申報,並依民法請求保險年資損失之損害賠償,搭配第 38 條罰鍰雙軌懲處。

白話解讀

大部分勞工以為勞保跟就業保險是同一件事,其實不是。它們是兩張獨立的保護網,但這條把它們綁在同一個生效邏輯上:雇主幫你申報勞保生效的那一天,就業保險也同步生效;雇主幫你退勞保的那一天,就業保險也一起熄火。這條還藏了一個更關鍵的陷阱給雇主:如果老闆沒幫你申報勞保(很多小公司為了省錢就這樣做),你的就業保險效力不是從你到職那天開始,而是從老闆「應該申報」那天起算。老闆拖到你離職後才申報?對不起,保險效力要從「申報日的隔天」起算,中間那段空窗期你出事了(例如被資遣想領失業給付),這段年資全部算不到你頭上。而這條還幫一群人守住了舊帳:就業保險法施行前你已經繳過失業給付保險費的年資,全部可以併計,不會因為換了法律就歸零。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 6 條為被保險人保險效力起迄之核心規範條文,建立三套生效規則:第一項為一般原則(保險效力連動投保單位勞保申報生效及退保日);第二項為過渡規定(本法施行前舊勞保失業給付保險費之有效年資全部併入本保險年資);第三項為補救機制(雇主未依規定申報時,保險效力延後從申報翌日起算,並依第 38 條處罰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剛入職,怎麼知道老闆有沒有幫我保?

最快的方法是登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需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直接查詢自己的投保紀錄。或者打 1957 福利諮詢專線詢問。內行人提示:入職第一個月就去查,這時候如果發現問題,老闆還有補救意願;拖到離職才發現,老闆會用各種理由推託,你的年資損失就定了。

Q2就業保險跟勞保是同一個嗎?為什麼我只看到勞保費?

不一樣,是兩個獨立的保險,但在薪資單上常被合併顯示。就業保險費率只有 1%,勞保費率超過 10%,所以金額上勞保大得多。依本條規定兩者綁在一起生效或停止。內行人提示:你領失業給付、育嬰留停津貼靠的是就業保險,不是勞保,這兩個給付種類很多人搞混,以為自己沒保勞保就什麼都領不到。

Q3我 91 年以前就在繳失業給付保險費,這些年資還算嗎?

算。第二項明確規定:施行前依舊勞保條例及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繳納過的有效年資,全部併入就業保險的保險年資。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資深勞工,請保留舊的繳費紀錄或向勞保局申請年資證明,這些年資在計算你能領多久失業給付時會發揮作用,尤其是 45 歲以上勞工最多可領 9 個月失業給付,年資越長越有保障。

Q4就業保險法第 6 條是什麼?

規範保險效力起算與終止規則,把生效開關綁定在雇主向勞保局的申報動作上,是失業給付年資計算的源頭條文。

Q5什麼叫保險效力?

被保險人受保險法律關係保障之起迄期間。本條以雇主申報日為原則認定基準,搭配第 3 項但書處理雇主延遲申報的例外狀況。

Q6什麼叫年資併計?

舊法時期已繳保險費之有效年資合併計入新法保險年資,第二項保護法律轉換期勞工既得權益不會因換法律歸零。

Q7就業保險跟勞工保險差在哪?

就業保險費率 1% 保失業/育嬰留停津貼,勞工保險費率 10%+ 保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兩者獨立但本條把生效綁在同一個申報動作。

Q8怎麼查我的就業保險效力起算日?

登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投保資料,或撥 1957 福利諮詢專線。入職第一個月就查,補救意願最高。

Q9雇主沒幫我保就業保險怎麼辦?

向勞保局檢舉強制補申報(可匿名),雇主依第 38 條被處罰鍰;同時依民法第 184 條主張保險年資損失之民事賠償。

Q10保險年資損失賠償金額怎麼算?

依空窗期長度 × 預期失業給付金額(前 6 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可請領月數推算,再扣除雇主補繳部分。

Q11雇主違法申報的罰款多少?

依第 38 條,投保單位每月罰應負擔保險費十倍。長期未申報的累積罰鍰可能上看百萬,是談判槓桿。

Q12就業保險效力 vs 全民健保效力差在哪?

全民健保依健保法第 11 條從到職當日起算,就業保險依本條從雇主申報日起算。前者保障即時,後者依雇主動作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ubjectScopeRateEffective rule
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職訓生活津貼、育嬰留停津貼、健保保費補助保險費率 1%(雇主 70% / 勞工 20% / 政府 10%)本條:雇主申報日起算
勞工保險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 五大給付保險費率超過 10%(勞動部公告)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雇主申報日起算
全民健保醫療給付保險費率 5.17%(2026)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1 條:到職當日起算

Scope

就業保險
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職訓生活津貼、育嬰留停津貼、健保保費補助
勞工保險
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 五大給付
全民健保
醫療給付

Rate

就業保險
保險費率 1%(雇主 70% / 勞工 20% / 政府 10%)
勞工保險
保險費率超過 10%(勞動部公告)
全民健保
保險費率 5.17%(2026)

Effective rule

就業保險
本條:雇主申報日起算
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雇主申報日起算
全民健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1 條:到職當日起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雇用保険法第 7 条(雇用保険被保険者資格取得届)+ 第 8 条(資格の確認)
韓國고용보험법 제13조(피보험자격의 취득일)+ 제15조(피보험자격에 관한 신고)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 58 條(用人單位 30 日內申報參保義務)
德國SGB IV § 28a(Meldepflicht des Arbeitgebers)+ SGB III § 25(Versicherungspflichtverhältnis)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art. L311-2 + Code du travail L1221-10(déclaration préalable à l'embauche DPAE)
美國Federal Unemployment Tax Act (FUTA) 26 U.S.C. § 3301 et seq.(各州 unemployment insurance 申報規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10425 制定)

本法施行後,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自投保單位申報勞工保險退保效力停止之日起,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其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之有效年資,應合併計算本保險之保險年資。   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者,各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於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申報或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申報參加本保險者,除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申報或通知之翌日起算。

(0910425 制定)

本法施行後,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自投保單位申報勞工保險退保效力停止之日起,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其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之有效年資,應合併計算本保險之保險年資。   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者,各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於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申報或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申報參加本保險者,除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申報或通知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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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法第 6 條規定:「本法施行後,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保險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