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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38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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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2. 2.投保單位未依本法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3. 3.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4. 4.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5. 5.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上限,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而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就業保險法第38條對投保單位三種違規設罰:未投保處十倍罰鍰並賠償勞工給付損失、保費轉嫁勞工處二倍罰鍰並退還、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或低薪高報處四倍罰鍰並賠償差額。

Q · 老闆沒幫我保就業保險,我只能等政府罰他嗎?

不是。罰鍰進國庫,賠償進你口袋

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一項,投保單位未辦理投保的十倍罰鍰是繳給政府的,但同條後段另外規定「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給付標準賠償之」——你本來失業時領得到的失業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差額,雇主要照標準賠你。罰鍰與損害賠償是兩筆獨立的錢,可同步主張。

白話解讀

老闆沒幫你保就業保險,你以為最多是他被罰一罰,跟你沒關係?錯。這條藏著一個很多勞工不知道的大禮:如果老闆從頭到尾沒幫你辦投保,將來你失業時本來領得到的失業給付、育嬰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老闆通通要照就保法的標準賠給你。十倍罰鍰是給政府的,給你的是「應給付額度」的損失賠償。第二項更狠:有些公司玩陰的,把應該老闆出的保費從你薪水裡扣,這種事一經查獲,老闆要被罰兩倍保費,還要把違法扣你的錢吐回來。第三項針對「高薪低報」這個業界潛規則:老闆為了省保費把你月薪五萬申報成三萬,等你失業時才發現給付少一大截,這筆差額老闆要賠,而且還要被罰四倍。問題是,你得先知道自己被坑了,才有辦法主張。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為投保單位違規之罰則性規範,針對三種行為設差別罰鍰並課損害賠償責任:未辦理投保(十倍罰鍰加給付損失賠償)、將雇主應負擔保費轉嫁勞工(二倍罰鍰加退還)、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四倍罰鍰加賠償差額與追繳溢領),構成就業保險勞工權益的核心保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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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老闆沒幫我保就業保險,我可以告他嗎?

你要做的不是「告」,是「檢舉+求償」兩件事同步走。向勞保局檢舉,由政府對老闆開十倍罰鍰(罰鍰進國庫);同時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後段,你可以對公司主張損害賠償,金額就是你本來可以領卻領不到的給付額度。兩件事獨立進行。內行人提示:勞保局受理檢舉後會主動查投保紀錄,你不需要自己蒐集全部證據,只要把入職日和實際薪資講清楚就夠了。

Q2老闆把應該他出的保費從我薪水扣,這違法嗎?

違法。就業保險的保費分擔是老闆70%、你20%、政府10%,第38條第2項明確規定老闆不能把自己那份轉嫁給你,違反的話罰兩倍保費加退還違法代扣金額。內行人提示:保留薪資條上「代扣保費」的明細,這是最直接的證據;如果老闆口頭威脅「不接受代扣就不續聘」,這個對話本身又構成另一個違法事實。

Q3公司高薪低報,我每個月少繳保費也省錢,有差嗎?

差很多。失業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全部按投保薪資60%計算。月薪五萬低報成三萬,你每月失業給付少一萬二,六個月就少七萬二,育嬰津貼一次少十幾萬。依第38條第3項後段,這筆差額損失雇主要賠。內行人提示:投保薪資每年5月、11月會依實際薪資調整,如果你公司連年調薪但投保薪資文風不動,這就是高薪低報的鐵證。

Q4就業保險法第38條是什麼?

規範雇主三種投保違規的罰則:未投保十倍罰鍰加賠償、代扣保費二倍加退還、高薪低報四倍加賠差額,是就保勞工權益的核心保障條款。

Q5什麼叫投保薪資以多報少?

雇主把勞工實際月薪以較低金額申報投保,藉以省保費,俗稱高薪低報,會直接壓低你失業時的給付金額。

Q6就保的十倍罰鍰跟損害賠償差在哪?

十倍罰鍰是雇主繳給政府進國庫的行政罰,損害賠償是雇主依給付標準補給你個人的損失,兩筆獨立。

Q7老闆沒保就保怎麼求償?

查投保紀錄→保留薪資條與入帳紀錄→向勞保局檢舉→同時對公司主張給付損失賠償,金額為本來可領的失業給付差額。

Q8高薪低報的賠償金額怎麼算?

失業給付=投保薪資60%。實際月薪與低報投保薪資的差額×60%×可領月數,就是雇主應賠的損失。

Q9怎麼證明老闆把保費從我薪水扣?

保留薪資條上「代扣保險費」明細與銀行入帳紀錄;就保保費雇主負擔70%、勞工20%、政府10%,扣超過20%即違反第38條第2項。

Q10發現被坑了什麼時候告最好?

離職那一週是黃金期,投保紀錄、薪資證據、同事證人都還在;行政罰鍰裁處權自違反終了起算3年。

Q11就保未投保罰則 vs 勞保未投保差在哪?

就保依本條十倍罰鍰,勞保依勞保條例第72條處理,兩制度分開計罰,雇主可能同時挨兩罰。

Q12就保損害賠償 vs 罰鍰可以同時主張嗎?

可以。罰鍰由勞保局裁處進國庫,損害賠償由勞工另向雇主請求,兩者法律性質與受領主體不同,並行不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雇用保険法 第83条(加入手続違反等の罰則)
韓國고용보험법 제116조(벌칙)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罚则)
德國SGB IV § 111(Bußgeldvorschriften, Beitragspflichtverletzung)
美國FUTA, 26 U.S.C. § 3301 et seq.(雇主失業保險稅義務與未繳納罰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910425 制定)

投保單位不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六倍罰鍰。

(0980331 修正)

投保單位不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本條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上限,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而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0408 修正)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法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上限,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而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規定之罰鍰係計算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惟保險效力於參加保險之日即已發生,爰修正為計算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以資妥適;另就投保單位始終未為勞工加保之情形,增訂罰鍰計算至勞工離職日止,並酌修文字。   二、為避免投保單位脫免其保險費負擔責任,因而加重被保險人之負擔,爰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增訂第二項有關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所屬勞工保險費之處罰規定。   三、原條文第二項及第四項分別遞移為第三項及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原條文第三項未修正,遞移為第四項。

(0910425 制定)

投保單位不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六倍罰鍰。

(0980331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0408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規定之罰鍰係計算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惟保險效力於參加保險之日即已發生,爰修正為計算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以資妥適;另就投保單位始終未為勞工加保之情形,增訂罰鍰計算至勞工離職日止,並酌修文字。   二、為避免投保單位脫免其保險費負擔責任,因而加重被保險人之負擔,爰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增訂第二項有關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所屬勞工保險費之處罰規定。   三、原條文第二項及第四項分別遞移為第三項及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原條文第三項未修正,遞移為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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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保險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