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根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22條,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1. 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2. 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根據上述條文,失業被保險人若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若所推介的工作地點距離居住處三十公里以上,或者屬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情況下,就有資格獲得求職交通補助金。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就業保險法第22條施行細則》,其中載明了失業被保險人可獲得求職交通補助金的資格條件和程序。例如,若失業被保險人遠距離通勤至工作地點,或者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條件,便有資格申請求職交通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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