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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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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之促進就業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將促進就業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法規全文或相關判例,舉例可能是過去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地方機關辦理就業促進事項的案例。不過,我目前沒有具體的參考資料可供解釋。

相關函釋 10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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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之促進就業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