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之促進就業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根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將促進就業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法規全文或相關判例,舉例可能是過去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地方機關辦理就業促進事項的案例。不過,我目前沒有具體的參考資料可供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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