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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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繼續加保者,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其餘由本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保險基金)補助。但依本辦法初次辦理加保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由本保險基金補助。
- 2.繼續加保者應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保險費,由投保單位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繼續加保者逕向保險人申請續保者,應按月向保險人繳交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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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