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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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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繼續加保者,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其餘由本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保險基金)補助。但依本辦法初次辦理加保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由本保險基金補助。
  2. 2.繼續加保者應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保險費,由投保單位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繼續加保者逕向保險人申請續保者,應按月向保險人繳交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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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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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第 5 條規定:「繼續加保者,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其餘由本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保險基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