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者,應於核發保險給付時,以書面通知之。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第 5 條,保險人在核發保險給付時,應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舉例來說,如果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後,保險人需要扣減一部分金額,就必須在核發給付時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這樣的規定可參考最高法院的判例,例如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42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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