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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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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者,應於發保險給付時,以書面通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第 5 條,保險人在核發保險給付時,應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舉例來說,如果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後,保險人需要扣減一部分金額,就必須在核發給付時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這樣的規定可參考最高法院的判例,例如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42號判例。

  • 受益人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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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第 5 條規定:「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者,應於核發保險給付時,以書面通知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