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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3.0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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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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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指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廢止,並通知繳還而未繳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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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還之保險給付,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本法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傷病給付。 二、失能給付。 三、死亡給付。 四、失蹤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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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依前條規定辦理扣減時,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請領本法一次金給付者:全數扣減。 二、請領本法年金給付者: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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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者,應於發保險給付時,以書面通知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3.02,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