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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

  • 異動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指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廢止,並通知繳還而未繳還者。

未繳還之保險給付,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本法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傷病給付。 二、失能給付。 三、死亡給付。 四、失蹤給付。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辦理扣減時,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請領本法一次金給付者:全數扣減。 二、請領本法年金給付者: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者,應於發保險給付時,以書面通知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