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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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標準之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附表。
- 2.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於收治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被保險人後,符合前項附表規定者,得依附表所定支付點數申報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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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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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3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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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