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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本保險年金給付之減額調整,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本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合計金額,超過本保險年金給付所採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數額部分,為應扣減金額,由保險人於本保險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2. 前項應扣減金額,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請領本保險二個以上年金給付之情形,平均月投保薪資數額應以最高者為準,並按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比例,分別由保險人於各該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3. 前二項所定應扣減金額,以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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