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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當月份應扣減金額,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次月份所領取之本保險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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