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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標準不適用於下列事項之判斷: 一、以二種不同有害物之容許濃度比作為毒性之相關指標。 二、工作場所以外之空氣污染指標。 三、職業疾病鑑定之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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