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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集材及裝材作業場所之設施,依下列規定: 一、索具及器具之放置應有定所。 二、於集材、裝材及貯木場所,應清除所有妨礙勞工行動之雜物。 三、集材機四週應設置穩實之扶手及人行道。 四、於裝材場及貯木場應設置擋材等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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