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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於架線作業使用柱木時,依下列規定: 一、柱木之材質應良好並具有足夠強度。 二、以枯死之樹為柱木時,應將樹皮去除。 三、於豎立柱木時,拉緊支持索之根株部應切溝,並以鋼索勒緊。 四、架空索及裝材索之主柱木、尾柱木及吊臂裝材場之重錘柱應加支持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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