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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之鋼索,其安全係數依下列規定: 一、主索應在二‧四以上;如為新設者應在二‧七以上。 二、曳索、作業索(吊材索除外)、安裝索及支持索應在四‧○以上。 三、吊材索應在六‧○以上。
  2. 前項主索如用於載運人員時,應有其他足以預防墜落之安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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