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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不得使用下列鋼索: 一、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已扭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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